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
(A)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B)屬於有任期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C)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D)不論職務,均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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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8), B(191), C(44), D(115), E(0) #146869

詳解 (共 2 筆)

#970381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管錢的職務爭議大,所以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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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24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A)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B) 屬於有任期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C)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D) 不論職務,均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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