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分:
(A)學校、縣(市)、省(市)及中央四級
(B)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C)學校、縣(市)及中央三級
(D)縣(市)、中央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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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06), C(311), D(86), E(0) #146864

詳解 (共 8 筆)

#1398113
台灣省是精省,不是廢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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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76


最新修正: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第 35-1 條條文

101年1月4日修 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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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37


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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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7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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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715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44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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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275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
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法規名稱:教師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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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101
省是??台灣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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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310
最新修正: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24689549&dostatus=&noslave=1&exp=52#i_146864#ixzz4AaoGcZ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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