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以開設幼教專班讓幼托機構在職人員得以修習幼教專業課程學分及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的幼教法規是:
(A) 教師法
(B)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C) 教師法
(D) 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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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525), C(32), D(2220), E(0) #21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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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029
名  稱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 3 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六年內,開設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 業課程及全時教育實習(以下簡稱幼教專班),提供其進修機會: 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 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
第 5 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應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修畢至少四十八個 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修習年限至少二年,並另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本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習前項幼兒園教育專業 課程者,得免修習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其修習年限 至少一年,並另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 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於符合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經認可之國 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 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畢業,且修畢教保專 業知能課程。 前項以外人員,曾於前項第二款所列教保相關系科修習之部分教保專業知 能課程或其他相關科目,得核實抵免。但抵免學分數以三分之二為上限, 修習年限至少一年,並另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人員之學分抵免,不包括教育方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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