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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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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終止契約,應給予承租人關於地價的補償金包括:
(A)終止租約當期該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
(B)終止租約當期該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 分之一
(C)終止租約當期該公告地價的三分之一
(D)終止租約當期該公告地價,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地價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
94 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6756
答案:
B
難度:
簡單
0.67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JiaYing
高一下 (2015/10/07)
第 76 條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 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 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第 77 條
耕地出租人依前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 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
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 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
前項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以承租人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為限。 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時,應依照第一項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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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終止契約,應給予承租人關於地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