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
(A)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B)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C)應優先編列
(D)沒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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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83), C(3283), D(302), E(0) #221598
統計: A(230), B(83), C(3283), D(302), E(0) #221598
詳解 (共 7 筆)
#1281545
想請問一下
像這題這樣的考法,增修條文明明是寫;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他跟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優先編列應該在意思上有落差吧@@
這種法條題不是應該很重視法條上字的齊全性嗎,這樣的問法會不會有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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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82
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定於憲法第 164 條,而非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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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281
增修條文第10條 第十項 規定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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