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
(A)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B)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C)應優先編列
(D)沒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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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83), C(3283), D(302), E(0) #221598

詳解 (共 7 筆)

#535655

第 10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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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545
想請問一下
像這題這樣的考法,增修條文明明是寫;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他跟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優先編列應該在意思上有落差吧@@
這種法條題不是應該很重視法條上字的齊全性嗎,這樣的問法會不會有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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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82
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定於憲法第 164 條,而非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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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334
命題瑕疵!!!傻眼@@典委出題不周延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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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281
增修條文第10條   第十項  規定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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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375
4樓說的沒錯 題目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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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752
(A)係憲法第16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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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023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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