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規定,總統有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其中何者兼具消滅「罪」與「刑」之作用?
(A)大赦
(B)特赦
(C)減刑
(D)復權
統計: A(3902), B(1130), C(69), D(110), E(0) #193685
詳解 (共 9 筆)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判決免訴,前科紀錄均歸零。
特赦則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是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
特赦效力比不上大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的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視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如白米炸彈犯楊儒門雖獲特赦,其罪行還在,只是特赦後不必再坐牢。
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pr/26/today-fo4.htm
大赦:很大, 刑之宣告或刑之追溯都沒了(就是如同沒犯罪的意思)
特赦:中中的,特別赦免刑之執行
減刑:有點小,只是減輕刑則
復權:小小小,只是回復褫奪之公權
赦免法第2條:「大赦之效力如左: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所以無論如何「罪」、「刑」皆無效。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所以原則上僅免除其刑之執行,例外才會「罪」、「刑」皆無效,從而答案選大赦較為適當。
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 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三、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四、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
補充
大赦:需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
特赦: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口訣:立法院沒特色)
6 我國總統依法擁有「大赦」與「特赦」的權力,但大赦與特赦在程序、對象及效力上皆有所不同。下列有關大赦與特赦的敘述,何者正確?
(A)特赦案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與執行
(B)被特赦者的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將完全消滅
(C)大赦案的程序是由總統直接下達命令即可生效
(D)大赦案的對象是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來行使赦免權 .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03 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場站調車:公民#16669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