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署制度源自下列何者?
(A)美國總統制
(B)英國內閣制
(C)法國雙首長制
(D)瑞士委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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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1), B(1369), C(353), D(27), E(0) #193684

詳解 (共 10 筆)

#755297

內閣制:以英國為代表(是立法與行政聯結制)

元首發布的法律命令,須經內閣閣揆(總理或首相)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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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45


總統制就是對預算法律案可覆議

內閣制就是法律預算案需行政院長副署再由總統公布

所以我們又是總統制又是內閣制     應該是這樣吧 雙首長制我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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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435
英國為內閣制度的創始者,其負責制度亦較為健全。
一、負責的意義及負責者的範圍:英國內閣負責的方法,重在副署制度(Counter-signature)。所謂副署,是副署者自己表示同意之行為,因而副署並非代替他人之行為,亦非代替他人而負責,乃自己同意之行為,即對於自己的行為而負其責任。因之,凡有副署行為者,必須負責。依英國憲法,國王君臨而不統治,一切行為,至少須有國務員一人副署,力能生效,則每一國務員,關於主管事項,均須副署。據此,在英國內閣制下,所謂內閣負責,並不以閣員為限,凡末入閣的一般國務員,均包括在內
二、負責的對象與管轄:國務員在名義上對國會負責,其所負責任,可分為兩種。一為法律責任,即違犯法律時應負的責任,國會對之可行使彈劾權;另一為政治責任,即違反民意時應負的責任,國會對之可行使不信任權;不過在事實上,法律責任為法律問題,屬法院管轄,政治責任為政策問題,受民意支配。
三、負責的方式與結果:凡國務員涉及主管事項,無論是自己行為或部屬行為,單獨負行為責任,是為單獨負責(Several Liability);凡屬內閣的責任,須負連帶責任,是為連帶責任(Joint Liability)。
知道歷史背景就好了...考這個真的很無聊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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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18
英國內閣制、美國總統制、法國雙首長制與我國現制的比較
http://www.csghs.tp.edu.tw/~cit/Database/civil/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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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645

副署算是內閣制的特色

內閣制最具代表性者系英國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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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40
我國類似法國第五共和之雙首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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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840
副署制度為內閣制的一個特色,若以英國為例...
(共 1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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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8181
國王無責  幹事的人簽名負責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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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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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28
死記題…就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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