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某些刑事案件一定要有辯護人,無辯護人,則法官應:
(A)指定其父母為其辯護
(B)指定檢察官為其辯護
(C)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D)當事人一定要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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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88), C(8966), D(103), E(0) #149720
統計: A(34), B(288), C(8966), D(103), E(0) #149720
詳解 (共 7 筆)
#801891
刑事訴訟法
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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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262
強制辯護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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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91
應該是刑事訴訟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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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837
回樓上5F,審判長一定是法官,但法官不一定是審判長。「審判長」是指法院行「合議」審判時,為領袖角色之「法官」。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其職權行使固具有獨立性,但在合議庭時,是由3位或5位法官組成,而審判長之設置,在使審判之進行得以在其指揮下,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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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815
刑事訴訟法 第31條
... ... 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請問一下,本題題目是【法官】,但法條上是寫【審判長】,法官=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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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723
在重要的刑事案件中,為了公平起見,如果被告沒有律師,法官會主動幫他指定公設辯護人,案件不能沒有辯護人就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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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21
刑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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