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應如何課稅?
(A)兩稅合一後股利免扣繳,但其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可以抵繳其應納所得稅
(B)兩稅合一後股利免扣繳,但其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不能抵繳其應納所得稅
(C)應按股利淨額扣繳20%
(D)應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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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92), C(335), D(20), E(0) #394008

詳解 (共 4 筆)

#2967225

公司分配股利或合夥事業盈餘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時,按下列原則辦理扣繳:
(1)99年1日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扣繳20%。
(2)107年1月1日以後:一律扣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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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212
公司分配股利或合夥事業盈餘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時,按下列原則辦理扣繳:
(1)98年12月31日以前: 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未經核准投資者,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30%,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扣繳25%。
(2)99年1日1日以後:一律扣繳20%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71/4864317933600911050?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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