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現行法制,有關公物之法律規範如何?
(A)僅適用公法規定
(B)僅適用私法規定
(C)既適用公法,亦可適用私法
(D)適用特別公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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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3), B(13), C(2088), D(214), E(0) #148347
統計: A(643), B(13), C(2088), D(214), E(0) #148347
詳解 (共 6 筆)
#136957
台灣學者吳庚論述《公物及其法律關係》
適用於公物之法規
公物究應受何種法規之支配,在比較法上一向有一元論(monistische Theorie)及二元論(dualistische Theorie)之區別。法國有關公物之規範,完全屬於公法之範疇,並無私法之適用,是為一元論;德、瑞等國之公物法既包括公法亦適用私法,故稱為二元論2。台灣地區法制亦屬於二元論,除公物之設定、廢止、使用目的之確定及依公物特徵不能適用民法規定者外,有關公物之一般法律關係,仍受民法之支配,當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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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83
公物之特徵,主要有以下四項:
1、 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原則上,公物不得做為交易之客體,但例外於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下,仍得轉讓。例如民眾轉讓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轉讓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2、 無民法之取得時效適用 公物須隨時存在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以便國家或行政機關能為合公共目的之使用。取得時效與公物目的相違,故公物無民法上取得時效之適用。
3、 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事執行即是對物做拍賣、轉讓之行為,而公物既為不融通物,自亦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不過,於例外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情況,仍得執行。例如民眾聲請拍賣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拍賣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4、 原則上不得被公用徵收 公用徵收之對象僅為私人所有之物,故公物原則上不得被徵收。於例外情況,例如私有之公物用土地,仍得依特定目的徵收,不過此時之公物所有權仍在私人。
公物之成立及消滅 公物之成立可能是基於事實行為,亦可能是基於法律行為,其消滅亦可能是基於事實原因及法律行為。
以下就其成立及消滅分述之:
1、 公物之成立
(1)基於事實行為:公物有可能因一行之已久的事實而成立,釋字四00號則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提出三項要件:
A.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之必要。
B.土地所有權人於通行之初並無阻止情事。
C.須歷經年代久遠而無中斷。
(2)基於法律行為:公物可能因法律行為的作用而成立,例如行政機關對物為設定、變更之行為,而使原非公物之物成為公物。
2、 公物之消滅
(1)基於事實而消滅:公物形態可能因自然原因而消滅,例如橋樑之毀壞、河道之淤積等。
(2)基於法律行為而消滅:公物可能因主管機關的法律行為而廢止,消滅其公物之性質。
例如行政機關對老舊公務車廢止其公務性質而拍賣之。
營造物與公物雖有種種不同,但其最大差異乃在營造物是含人與物的有機體,而公物則純然是物,並無人的成分。
1、 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原則上,公物不得做為交易之客體,但例外於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下,仍得轉讓。例如民眾轉讓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轉讓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2、 無民法之取得時效適用 公物須隨時存在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以便國家或行政機關能為合公共目的之使用。取得時效與公物目的相違,故公物無民法上取得時效之適用。
3、 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事執行即是對物做拍賣、轉讓之行為,而公物既為不融通物,自亦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不過,於例外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情況,仍得執行。例如民眾聲請拍賣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拍賣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4、 原則上不得被公用徵收 公用徵收之對象僅為私人所有之物,故公物原則上不得被徵收。於例外情況,例如私有之公物用土地,仍得依特定目的徵收,不過此時之公物所有權仍在私人。
公物之成立及消滅 公物之成立可能是基於事實行為,亦可能是基於法律行為,其消滅亦可能是基於事實原因及法律行為。
以下就其成立及消滅分述之:
1、 公物之成立
(1)基於事實行為:公物有可能因一行之已久的事實而成立,釋字四00號則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提出三項要件:
A.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之必要。
B.土地所有權人於通行之初並無阻止情事。
C.須歷經年代久遠而無中斷。
(2)基於法律行為:公物可能因法律行為的作用而成立,例如行政機關對物為設定、變更之行為,而使原非公物之物成為公物。
2、 公物之消滅
(1)基於事實而消滅:公物形態可能因自然原因而消滅,例如橋樑之毀壞、河道之淤積等。
(2)基於法律行為而消滅:公物可能因主管機關的法律行為而廢止,消滅其公物之性質。
例如行政機關對老舊公務車廢止其公務性質而拍賣之。
營造物與公物雖有種種不同,但其最大差異乃在營造物是含人與物的有機體,而公物則純然是物,並無人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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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475
公物是上位概念,
其下位概念
1《所有權屬國家的‘’公有公物‘’》,
2《所有權屬私人的‘’他有公物‘’》……等。
就本題而言,舉例說明如下:
1.公有公物,如國家公園。
若人民在國家公園內破壞花草樹木,適用《國家公園法-公法》,因為步道坑洞,公有公共設施老舊,跌倒受傷,適用《國家賠償法-公法》
2.他有公物,如騎樓。
參照
《大法官釋字564,是所有權屬私人,但因公共利益而限制所有權人,需開放給大眾使用之他有公物》
故若人民恣意破壞騎樓磁磚地面……由於是私人財產,適用《民法侵權行為-私法》;騎樓地面坑洞,亦屬公有公共設施,至跌倒受傷,仍有《國家賠償法-公法》之適用。
縱上,公物有公法及私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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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43
既適用公法,亦可適用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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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757
私有公物,既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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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76
這一題 有達人可以給我解答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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