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其相關業務承辦單位的工作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A)接受社會局(處)轉介個案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後應於7個上班日內進行初訪,並於1個月內向社會局(處)回覆評估結果
(B)依本計畫內容提供相關服務,並應將個案資料建置於高風險家庭個案管理資訊系統
(C)運用家庭成員優點增進案家權能,協助脫離困境
(D)依個案狀況安排訪視之密度,輔以電話關懷協助案主,並做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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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6), B(42), C(244), D(66), E(0) #556330
統計: A(1096), B(42), C(244), D(66), E(0) #556330
詳解 (共 5 筆)
#797339
接受社會局(處)轉介個案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後應於10個上班日內進行初訪並於1個月內向社會局(處)回覆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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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655
(三)承辦單位:
1.應於地方政府轄區內設有辦公室。但經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2.接受社會局(處)轉介個案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後應於10個上班日內進行初訪並於1個月內向社會局(處)回覆評估結果。
3. 依本計畫內容提供相關服務,並應將個案資料建置於高風險家庭個案管理資訊系統。
4.運用案家成員優點增進案家權能協助案家脫離困境。
5.依據個案狀況,安排訪視之密度,並輔以電話關懷,協助案家,並做成紀錄備查。
6.招募志工共同協助高風險家庭。
7.不得向服務對象收費及要求捐款。
8.辦理宣導,廣邀社區民眾共同關懷高風險家庭。
9. 接受補助購置之器材設備應列冊管理並納入移交。
10. 接受本署及地方政府之督導與訪評。
11.其他有關承辦單位一致性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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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525
這一題還真刁鑽,10天應要寫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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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1066
主旨: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
畫」,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修正,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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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8013
補充4F 兒權法第54條修正內容:
六、對6歲以下兒童處於高風險情境者給予特別保護,另主管機關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並對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及未保密者予以處罰。(修正條文第54條及第89條)
來源: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18f55742-c3b1-4a27-a07f-f9fa7fe71f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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