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支援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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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93), C(24), D(10), E(0) #171667

詳解 (共 1 筆)

#131008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
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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