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支援教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 B(393), C(24), D(10), E(0) #171667
統計: A(46), B(393), C(24), D(10), E(0) #171667
詳解 (共 1 筆)
#131008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 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