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校務基金管理委員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B)收入來源不包括推廣教育收入
(C)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各校校務會議之決議
(D)經費稽核委員會之成員,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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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4), C(41), D(102), E(0) #308072
統計: A(49), B(14), C(41), D(102), E(0) #308072
詳解 (共 1 筆)
#452750
| 第 5 條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 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 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 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 。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
| 第 6 條 |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由教育部 依預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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