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教職員繳付百分之幾?
(A)百分之六十五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三十五
(D)百分之三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5), C(122), D(39), E(0) #308077
統計: A(15), B(5), C(122), D(39), E(0) #308077
詳解 (共 1 筆)
#1515484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 |
第 8 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
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成殘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
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
,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
教師或校長服務超過三十五年,其應撥繳之費用應繼續撥繳,
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但辦理退休時經審定不符合第六條增核退休金規定者,
應發還其本人原繳付超過三十五年之基金費用,
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
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
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
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