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管理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
(A)一年
(B)六個月
(C)三年
(D)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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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36), C(67), D(674), E(0) #13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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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415
第 5 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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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211

第 5 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

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

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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