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師資類科」,修習這個類科者,將來可以任教小學和中學。換言之, 我國中小學師資得以合流培育。考證其立法旨意係依據 2001 年教育改革檢討會 議之重要結論:「推動中小學師資合流培育制度,以整合師資培育資源,靈活師 資培育方式與管道,以利師資培育機構發展。」(教育部,民 91:21)
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及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