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專科學校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學生參加專科學校辦理之推廣教育所取得之學分,不得於錄取該校後抵免學分
(B)二年制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半年
(C)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及講師三級
(D)專科學校召開臨時校務會議,需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六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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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1288), C(515), D(346), E(1) #112949
統計: A(363), B(1288), C(515), D(346), E(1) #112949
詳解 (共 4 筆)
#342162
「專科學校法」之規定----二年制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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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23
(C)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四級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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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19
選項A
第 14 條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
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
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其
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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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459
這太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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