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以下有關教師會的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代理與實習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B)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市)為其組織區域,得不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
(C)各級教師會得依教師法之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D)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不含附設幼稚園)教師二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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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4), C(200), D(33), E(0) #299348
統計: A(16), B(14), C(200), D(33), E(0) #299348
詳解 (共 2 筆)
#746343
| 第 26 條 |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 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 (鄉、鎮) ,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 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 (鄉、鎮 ) 參加學校教師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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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096
教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A) 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代理與實習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第 22 條
本法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均為聯合團體,其會員以團體為限。
(B)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市)為其組織區域,得不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
第 25 條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市)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全國教師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C) 各級教師會得依教師法之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第 21 條
本法所定聘約,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聘約準則。
各級教師組織得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所定聘約準則之規定。
(D)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不含附設幼稚園)教師二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
第 23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
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A) 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代理與實習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第 22 條
本法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均為聯合團體,其會員以團體為限。
(B)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市)為其組織區域,得不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
第 25 條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市)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全國教師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C) 各級教師會得依教師法之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第 21 條
本法所定聘約,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聘約準則。
各級教師組織得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所定聘約準則之規定。
(D)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不含附設幼稚園)教師二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
第 23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
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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