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幾日為限?
(A)七日
(B)十日
(C)二十日
(D)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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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156), C(75), D(1116), E(1) #13831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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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
    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
    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
    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
    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
    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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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174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n 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n 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n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n 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n 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n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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