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幾年辦理一次評鑑?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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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69), C(713), D(56), E(0) #138314

詳解 (共 10 筆)

#222063

◎特殊教育法(981118

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92 08 07

第二十一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特殊教育法--------------3年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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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41
原為兩年一次,民國98年修法為三年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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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539
他開頭不就說: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所以考選部也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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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9
第 21 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 民間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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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
47條是特教法 21條則是特教法施行細則  但是題目有指定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
所以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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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63

特教法實行細則為兩年

考選部公告答案為C

兩者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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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75

應該是兩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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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76
更正,特教法改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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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7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特教法第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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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8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 民間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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