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特殊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教育機關,應至少每幾年辦理一次評鑑?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統計: A(768), B(996), C(5272), D(2270), E(1) #436892
詳解 (共 10 筆)
特殊教育法 (108/4/24新修!!!)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36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公發布日: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舊法規:
新法規: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併學校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
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抱歉我昨天看到的是舊法規,上網查了一下,特殊教育法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已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已將2年這規定刪掉(因與特殊教育法衝突),
所以都是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5F正解)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7%89%b9%e6%ae%8a%e6%95%99%e8%82%b2%e6%b3%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