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規定,若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A)10 日
(B)20 日
(C)30 日
(D)45 日。
統計: A(5324), B(2638), C(1804), D(25), E(0) #436897
詳解 (共 10 筆)
*比較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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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條 |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n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n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n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n函知申評會。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n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n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n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n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n函知申評會。
第十四條之一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26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
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
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
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 七 章 申訴及救濟
§42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
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
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
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44
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
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
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
學生申訴20日
老師申訴30日
教師法 26條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

《十日談》(Decameron)是義大利文藝復興時期作家乔万尼·薄伽丘所著的一本寫實主義短篇小說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