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規定,若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A)10 日
(B)20 日
(C)30 日
(D)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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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4), B(2638), C(1804), D(25), E(0) #436897

詳解 (共 10 筆)

#819582
學校不聘老師----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老師不接聘-------1個月內,通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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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473

*比較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 17 條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n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n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n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n函知申評會。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n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n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n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n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n函知申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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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088
學校不聘老師----10日內,報請主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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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40

第十四條之一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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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442
教師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14-1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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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542

教師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26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
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
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
十日內
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 七 章 申訴及救濟

§42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
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
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
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44

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
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
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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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1712

學生申訴20日
老師申訴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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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2124
教師法 26條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通知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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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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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007
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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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5854

十日談》(Decameron)是義大利文藝復興時期作家乔万尼·薄伽丘所著的一本寫實主義短篇小說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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