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之ㄧ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學校教師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A)10 日內
(B) 15 日內
(C) 30 日內
(D) 9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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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3), B(606), C(2015), D(42), E(1) #26462

詳解 (共 7 筆)

#279757

狼師在30日內停聘

停聘在10日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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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8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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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596
解聘10內通知 申訴30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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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633

l   教師自我救濟。開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1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l   申評會。出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4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受理之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

 l   申評會。審理: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9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l   申評會。評議確定: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31

評議決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

一、依規定得提起再申訴,而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

二、再申訴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

三、依第九條第二款但書、第五款、第九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款規定提起申訴者,其評議書送達於申訴人。

【教師法14-1I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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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8
第十四條之一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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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34

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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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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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376
未解鎖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10日內報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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