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法》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A)5 日
(B)10 日
(C)15 日
(D)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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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798), C(251), D(691), E(0) #369921

詳解 (共 10 筆)

#563826
教評會做出決議之後通知當事人為10日
當事人不符提出申訴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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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493
不服提出申訴:是30日吧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11 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學生的提出申訴才是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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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587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1學生 申訴 20日
2老師 申訴 30日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受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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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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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895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1學生 申訴 20日
2老師 申訴 30日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受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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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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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784
第 14-1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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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73
教師~10日通知
20日申訴
30日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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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957

不服提出申訴: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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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499
《教師法》 第14-1條 學校教師評...
(共 1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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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74
第 11 條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 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 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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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79
第 5 條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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