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照教師法之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A)十日
(B)十一日
(C)十二日
(D)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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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3), C(8), D(77), E(0) #529484

詳解 (共 2 筆)

#811279
教師法第14-1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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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657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26 條 第一項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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