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之ㄧ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學校教師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A)10 日內
(B) 15 日內
(C) 30 日內
(D) 9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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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2), C(48), D(1), E(0) #17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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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9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學校教師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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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8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學校教師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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