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據 108 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 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幾年辦理一次評鑑?
(A)二年。
(B)三 年。
(C)四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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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790), C(1766), D(33), E(0) #202724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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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
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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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47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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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成效每四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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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108 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

第 53 條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

   一次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

2.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

3.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

   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

   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辦理一次,得以專案評鑑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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