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之規定,申訴評議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多少?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7), C(129), D(206), E(0) #297240
統計: A(19), B(7), C(129), D(206), E(0) #297240
詳解 (共 3 筆)
#933515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
◎委員11-15人(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委員11-15人(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
0
#1515481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
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1
0
#49713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3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