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之規定,申訴評議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多少?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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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57), C(956), D(895), E(0) #186001

詳解 (共 3 筆)

#313346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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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70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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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521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第 3 條
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教學生申評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四、學校或同級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六、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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