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是以下何者?
(A)倫理教育
(B)婚姻教育
(C)親職教育
(D)子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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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7), B(38), C(1300), D(92), E(0) #186006
統計: A(1467), B(38), C(1300), D(92), E(0) #186006
詳解 (共 4 筆)
#384723
| 第 2 條 | 本法第二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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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800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101.11.02修正)
本法第二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
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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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38
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倫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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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533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C):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子職教育(D):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四、婚姻教育(B):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六、倫理教育(A):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八、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九、情緒教育:指增進家人互動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十、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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