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特殊教育學校(班)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為:
(A)至少26學分
(B)至少36學分
(C)至少40學分
(D)至少5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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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46), C(325), D(5), E(0) #186013
統計: A(190), B(46), C(325), D(5), E(0) #186013
詳解 (共 2 筆)
#5690606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0 條 第一項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八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五十學分。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0 條 第一項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八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五十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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