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招收下列何者為優先?
(A)臨界障礙標準學生
(B)輕度障礙學生
(C)中度障礙學生
(D)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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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98), C(231), D(4668), E(2) #186021

詳解 (共 3 筆)

#250788
特殊教育法25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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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12
特殊教育學校應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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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660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28 條第一項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及幼兒為優先,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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