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
(A)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或應試
(B)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應試,但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得限制條件拒絕學生入學
(C)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應試。但應試後即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
(D)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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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433), C(544), D(5304), E(0) #186018
統計: A(46), B(433), C(544), D(5304), E(0) #186018
詳解 (共 6 筆)
#301808
"零拒絕"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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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64
特教法...第22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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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242
原本題目:
39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
(A)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或應試
(B)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應試,但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得限制條件拒絕學生入學
(C)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應試。但應試後即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
D(D)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修改成為
39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
(A)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或應試
(B)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應試,但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得限制條件拒絕學生入學
(C)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應試。但應試後即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
(D)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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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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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770
答案跑出來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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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6716
查了特教法每次的修正
第22條應為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8938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5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2 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
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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