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規定為:
(A)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二;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
(B)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D)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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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965), C(2941), D(288), E(0) #186012

詳解 (共 7 筆)

#359286

中央4.5 地方5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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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520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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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552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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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033
好不容背起來又改了..... > < (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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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775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最新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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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314

修過法嗎?  我記得以前讀到的是中央不低於3 地方不低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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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592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9 條 第一項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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