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規定為:
(A)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二;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
(B)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D)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4), B(965), C(2941), D(288), E(0) #186012
統計: A(144), B(965), C(2941), D(288), E(0) #186012
詳解 (共 7 筆)
#359286
中央4.5 地方5
62
0
#779520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16
0
#484552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10
0
#818033
好不容背起來又改了..... > < (倒)
2
0
#1651775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最新仍是如此
0
0
#464314
修過法嗎? 我記得以前讀到的是中央不低於3 地方不低於5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