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以下有關董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
(B)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四分之一
(C)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
(D)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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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 B(516), C(273), D(1089), E(1) #110192

詳解 (共 3 筆)

#245286

第 15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

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第 16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第 17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18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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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19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4458247&noslave=1&exp=76#110192#ixzz1v0ZNqW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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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44
這題為何會出現在教甄-教育專業科目的考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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