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聽障生鑑定時必要
的聽力檢查方法是哪一種?
(A)語音聽力檢查
(B)純音聽力
檢查
(C)聽阻聽力檢查
(D)行為聽力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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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1187), C(273), D(64), E(0) #87092
統計: A(180), B(1187), C(273), D(64), E(0) #87092
詳解 (共 2 筆)
#328118
鑑定時大多使用純音聽力檢查沒錯,以下補充其他項。
(A)語音聽力檢查—即為聽覺效能;可以了解聽障生感受語音所需的最大音量及對各種語音、語句的感受難易。
(B)純音聽力檢查—即為聽覺靈敏度;利用純音聽力檢查器,釋放各種頻率的不同音量之純音,測試受試者所能聽到的最小音量。
(C)聽阻聽力檢查—可分為兩大類:鼓室聽力(tympanometry)及聽覺反射(acoustic reflex)。鼓室聽力主要是用於認知及分類中耳疾病。有很多中耳疾病患者並不會有聽力喪失的現象,因此純音聽力檢查並不能偵測出個體有聽覺系統的疾病。另一個好處是可以早期診斷中耳疾病而予早期治療。
(D)行為聽力檢查—分為四種,
1.行為觀察聽力檢查 (Behavioral Observation Audiometry,BOA):藉由觀察孩童聽到聲音後在行為或表情有無改變的方式來檢查聽力。(適用於0-2歲不能配合指令的孩童)、
2.視覺強化聽力檢查 (Visual Reinforcement Audiometry,VRA):以視覺增強物(有亮光的 娃娃)鼓勵孩童聽到聲音後做轉頭尋找聲源的反應。(適用於較年幼的孩童)、
3.遊戲聽力檢查 (Play Audiometry):經由訓練後觀察孩童參與遊戲的情形(例如丟積木…等) 檢查聽力。、
4.一般/標準聽力檢查 (Standard Audiometry):採用孩童舉手或按按鈕的方式來檢查聽力。(適用於能配合指令的受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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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928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五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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