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統籌分配款總額中,直轄市、縣市,以及鄉鎮市分別占多少百分比?
(A)40%、42%、12%
(B)61%、24%、9%
(C)45%、37%、12%
(D)4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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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230), C(161), D(118), E(0) #156507
統計: A(46), B(1230), C(161), D(118), E(0) #156507
詳解 (共 9 筆)
#137200
中央統籌稅款分配辦法修訂後:
| 第 7 條 |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 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九分配鄉(鎮、市)。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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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740
目前最新修法(103/6/20)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六分配直轄市、百 分之二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八點二四分配鄉(鎮、市)。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六分配直轄市、百 分之二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八點二四分配鄉(鎮、市)。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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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2485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En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第7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六分配直轄市、百
分之二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八點二四分配鄉(鎮、市)。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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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367
法規已修訂,請更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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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47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
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九分配鄉(鎮、市)。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61%-直轄市 24%-縣市 9%-鄉鎮市)
(61%-直轄市 24%-縣市 9%-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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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87
財政部表示,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及桃園縣準用直轄市規定,100年參與直轄市中央統籌稅款分配之地方政府將由3個增加至6個。因地方改制規模較大,對中央統籌稅款之分配結構已產生重大影響,中央統籌稅款如維持現行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比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各占43%、39 %及12%】,將造成嚴重失衡現象。財政部爰在「對應移列」【新增直轄市、準直轄市共同參與直轄市總額分配後,其原在縣(市)及鄉(鎮、市)總額內獲配之額度,換算比例,移列直轄市(亦即錢跟著人走)】及「只增不減」【額度移列後,未受改制影響之縣、市及鄉(鎮、市)合計獲配數應不低於移列前之合計數】之原則下,提出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比例調整為61%、24 %、9%之建議,經會中充分討論,已獲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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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47
61%、24%、9% <=請問現在是改成 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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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966
請問這是出自哪個法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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