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下列敘述何項是錯誤的:
(A)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等,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受到遺棄、身心虐待、被利用犯罪等之不當行為,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以上職責,應受罰鍰。
(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或團體,針對兒童保護案件到幼稚園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師長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違反以上規定,應受罰鍰。
(C)幼稚園及教師實施親職教育,內容應包括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的事項。
(D)父母親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兒童的保護措施之規定,被命接受八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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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325), C(486), D(3207), E(0) #51995
統計: A(102), B(325), C(486), D(3207), E(0) #51995
詳解 (共 9 筆)
#75707
| 第 65 條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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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945
最新法條104年2月4日-4~50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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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34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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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114
| 第 102 條 |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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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38
第 10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嚴重者,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要注意一下,修正日期:100年11/30,蠻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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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772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 第 102 條 |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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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2
D是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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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488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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