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不服行政機關對其所為之人事行政處分者,首應尋求何等權利救濟途徑?
(A)申訴
(B)復審
(C)訴願
(D)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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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407), C(16), D(8), E(0) #210722

詳解 (共 5 筆)

#215739

§25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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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90
他是說"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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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349
考績 丁 才可以複審(對於身分丁會免職所...
(共 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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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291

人事(人事單位)行政(行政機關)處分 那考績打乙也是處分阿 或工作環境內部調動 也是吧
申訴 複審 ~出的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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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45
這題到底在考什麼!
公務人員不服行政機關對其所為之人事行政處分  只有這樣我怎麼知道到底是違法或顯然不當,還是所謂的管理!
又怎麼知道該提起申訴還是復審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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