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對各級學校依校規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
(A)並非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B)受處分之學生無申訴及行政救濟管道
(C)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故得訴願及行政訴訟
(D)仍受特別權力關係支配,不請求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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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 C(1014), D(9), E(0) #210732
統計: A(10), B(7), C(1014), D(9), E(0) #210732
詳解 (共 1 筆)
#5581948
釋字382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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