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下列何者得經修憲程序予以變更?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國民主權原則
(C)總統之任期
(D)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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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369), C(4362), D(335), E(0) #194198
統計: A(158), B(369), C(4362), D(335), E(0) #194198
詳解 (共 6 筆)
#3853933
釋字499 截錄
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等修改之條文則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參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及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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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01
又稱法案清空,就是立委大人們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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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56
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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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29
我想請問另一個憲法問題.立法院(會期不繼續)是針對預算案還是法律案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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