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法官之看法,秘密證人制度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
(B)罪疑唯輕原則
(C)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D)任意性自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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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2), C(1008), D(95), E(0) #348200

詳解 (共 3 筆)

#1277431

釋字第 384 

解釋文 -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


 

理由書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除依法宣告戒嚴或國家、人民處於緊急危難之狀態,容許其有必要之例外情形外,各種法律之規定,倘與上述各項原則悖離,即應認為有違憲法上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現行檢肅流氓條例之制定,其前身始於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而延續至今,對於社會秩序之維護,固非全無意義,而該條例(指現行法,下同)第二條所列舉之行為,亦非全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防制,但其內容應符合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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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407
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認為舊檢肅流氓條例第12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因違反下列何者而違憲?
(A)比例原則
(B)提審制度
(C)權力分立制度
(D)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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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985
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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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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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84號 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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