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隱私權」概念在我國法律發展上的變遷,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隱私權」是憲法上的概念,不是民法上的概念
(B)我國憲法條文當中,並沒有明文列舉「隱私權」的規定
(C)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在民國88年修法公布之前,並未明文列舉「隱私權」之侵害
(D)我國憲法上的「隱私權」包括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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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3), B(116), C(129), D(28), E(0) #348206
統計: A(913), B(116), C(129), D(28), E(0) #348206
詳解 (共 3 筆)
#694557
國隱私權之創設係起源於憲法上之隱私權,憲法雖未就隱私權明文規 定,然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依憲法第 22 條規定所為之解釋,認:「維護人性尊 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 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 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 基本權利」(參照釋字第 603 號解釋)。
自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隱私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且受到侵權行為法 之保護後,侵權行為法上之隱私權雖被肯認,惟其定義多仍引用憲法上對於隱私 權之解釋,強調其乃在維護人之尊嚴及自主決定,而修法理由亦僅謂:「現行條 文第 1 項列舉規定人格權之範圍,僅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四權,揆諸現代 法律思潮,似嫌過窄,爰斟酌我國傳統之道德觀念,擴張其範圍,及於信用、隱 私、貞操等侵害,並增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文字,俾免掛 漏並杜浮濫。」等語,未見隱私權概念之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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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718
參民法195條前段有提到隱私,故民法也有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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