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權人得主張抵銷
(B)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務人得主張抵銷
(C)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D)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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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754), C(227), D(35), E(0) #348213

詳解 (共 9 筆)

#1308133

阿摩裡其他人(

phpzUKZ32#s-50,50

Asta)回答的舉例
民法§339: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339所指的「債務人」為因「侵權行為」而負擔債務之債務人,不是原本債務關係的債務人。

ex  
甲欠乙200萬(甲為債務人,乙為債權人),乙不高興甲還沒還錢,把甲停在後院價值200萬的車子砸爛,這時乙成為侵權行為而負擔債務之「債務人」,甲為債權人。
然後接下來有兩種情況:
(1)乙對甲說,反正你也欠我200萬,就抵銷吧!→不可以,因為他是債務人
(2)甲對乙說,反正我也欠你200萬,就抵銷吧!→可以,因為他是債權人

§339的立法意旨是,避免鼓勵侵權行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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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79

民法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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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25
舉例~
甲(債務人)欠乙(債權人)100萬, 乙故意砸壞甲之價值100萬之A車, 甲不得主張抵銷欠乙100萬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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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96
A的選項就是339條的反面解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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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493
看不太懂舉例too

原本339條所說的意思 是不是單純指 
如果你的債是因為"侵權行為"而來
則不論你和債權人二人 
是否正好互負債物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

身為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人的你
都不能主張要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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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61
感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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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516
還是有點看不懂,以6F舉的例子,乙是債權人,把甲的車打爛,依照A的選項,債權人可以主張抵銷?好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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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758
= _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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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48
那A為什麼對呢? 可以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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