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權人得主張抵銷
(B)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C)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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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48), C(113), D(116), E(0) #1409689

詳解 (共 2 筆)

#1464655
民法第339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適於抵銷之債務,具有「抵銷容許性」,反之,亦存有不得為抵銷之債務:
1.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者(§334Ⅰ但書)。
2.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334Ⅰ但書)。 
3.依法律之規定不得為抵銷者: 
A禁止扣押之債權。 
B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務。 
C債務人受扣押命令後取得之債權。 
D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權。

例:甲欠乙貨款 10 萬元未清償,乙心有未甘,遂私下砸毀甲之車輛,造成 10 萬元之損害,事後乙對甲主張兩人負債互相抵銷,其法律效力如何?

 A 有效 B不生效力 C效力未定 D相對無效 〔97 身心五等〕
Ans:B【細說:故意砸毀車輛而生之債務,屬於故意侵權行為而生之債,其債 務人依法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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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656
民法334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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