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丙為甲之連帶保證人,屆期甲不履行債務,乙之下列求償,何者正確?
(A)乙應先向甲請求清償,對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時,再向丙請求
(B)須先對甲起訴請求履行債務後,乙始得直接向丙請求
(C)丙非債務人,乙不得向其請求
(D)乙得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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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125), C(17), D(658), E(0) #348212

詳解 (共 7 筆)

#493783
  • 何謂「保證人(俗稱「作保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參民法第739條)。 簡言之,保證人附有給付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必要,例如大雄經營事業有資金上之需求,於是向阿福借款,但未免日後求償無門,於是請大雄合夥人宜靜作為保證 人,以供日後阿福向大雄求償無門之後,方得再向宜靜求償未返還之部份。但是,阿福得不先經向大雄求償逕向宜靜要求返款嗎?此時,即有民法第745條所謂的先訴抗辨權,換言之阿福應先向大雄進行強制執行之程序後,追究無效果方得再向宜靜追究。
  •    所謂「連帶保證人」,就是該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簡言之,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負擔所需給付之債權金額,其中共同負擔並 非是平均分配之意思。倘債權人追討其債權金額時,得同時向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求償之,亦可單方面向連帶保證人求償。是以,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 追訴,即可逕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有關之全部債務,關於連帶保證人即無依上述所謂之「先訴抗辯權」主張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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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45
A是「保證人」不是「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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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7475
從這題學到了債權人須經強制執行無果後,始...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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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443
通常和解書建議加這一項保證人,避免對方脫產! 我就是因為不懂,所以現在要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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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445
若和解書只寫不履行合約將受法律制裁,但對方若全部脫產屆時也拿不到錢,僅拿到一張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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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199
同樓上, 請問為何不能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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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871
請問A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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