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丙為甲之連帶保證人,屆期甲不履行債務,乙之下列求償,何者正確?
(A)乙應先向甲請求清償,對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時,再向丙請求
(B)須先對甲起訴請求履行債務後,乙始得直接向丙請求
(C)丙非債務人,乙不得向其請求
(D)乙得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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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78), C(3), D(509), E(0) #198759

詳解 (共 3 筆)

#465390


保證人 負擔不可以比債務人重

連帶保證人  負擔同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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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

民法第272條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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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596

民法

第 272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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