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丙為甲之連帶保證人,屆期甲不履行債務,乙之下列求償, 何者正確?
(A)乙應先向甲請求清償,對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時,再向丙請求
(B)須先對甲起訴請求履行債務後,乙始得直接向丙請求
(C)丙非債務人,乙不得向 其請求
(D)乙得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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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42), C(9), D(230), E(0) #145813

詳解 (共 4 筆)

#119841
簡單說甲借錢花錢他在爽,有錢也可以不還,而丙會被銀行追殺到天涯海角。

所謂的連帶保證人法律上的效果就是:你才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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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344
2F可能搞錯法條了,保證人才有先訴抗辯權,但如果是連帶債務人就沒有,這兩個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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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70
第 745   條 (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
  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
四、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根據民法第746條第一項第一款即通稱的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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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147
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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