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丙為甲之連帶保證人,屆期甲不履行債務,乙之下列求償,何者正確?
(A)乙應先向甲請求清償,對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時,再向丙請求
(B)須先對甲起訴請求履行債務後,乙始得直接向丙請求
(C)丙非債務人,乙不得向其請求
(D)乙得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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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1), B(462), C(44), D(2437), E(0) #136683
統計: A(1391), B(462), C(44), D(2437), E(0) #136683
詳解 (共 10 筆)
#110843
連帶保證人,等同債務人
故乙可直接向丙求償
記得不要當人家的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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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191
(一)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
(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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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39
| 第272條(連帶債務) |
|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
| 第273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
|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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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674
丙若在保證書上表示拋棄其「先訴抗辯權」者,答案為(D) ; 但若未表示,則應以(A)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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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778
現實社會上應該可以經常聽到
原本經濟不錯的家庭 卻因為債務人跑了自己也簽了連帶保證人而破產
因為簽了 連帶保證人 等同自己也是 債務人
切記再好的朋友都不要簽下去
希望這例子可以用來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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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170
連帶保證 無先訴抗辯權 故(A)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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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38
為什麼國家允許這樣可怕的法律存在?
多少人欠人錢的捲款,而連帶保證人裡面最好欺負的那個破產。
這應該在法律上直接寫:連帶債務人,而不是讓人家簽連帶保證人,之後反而等同債務人,這是政府在吃人。
跟允許銀行用討債公司討債用理專賣[债]給人當投資一樣。
中華民國100年,還在用[連帶保證人]這種制度坑殺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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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800
放棄抗辯權=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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