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期限為:
(A)有效期間一年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六個月以下
(B)有效期間一年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C)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六個月以下
(D)有效期間一年以下,不可聲請延長
(E)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且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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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652), C(52), D(11), E(126) #155259
統計: A(156), B(652), C(52), D(11), E(126) #155259
詳解 (共 6 筆)
#220775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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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699
法條已修改: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申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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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267
B: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且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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